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为记录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展现人民群众生活发生的翻天覆地变化,更好地保存和保护宿迁奋斗历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即日起,宿迁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开展“新中国成立75周年”档案资料征集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人民政府、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文件、名册、电报、报纸、刊物、手稿、图章、传单、布告、通行证、照片等资料。
2.革命先辈和烈士在革命斗争和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回忆录、传记、照片、音像等资料。
3.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反映宿迁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要成就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4.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宿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步、改革开放成果、人民群众生活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5.宿迁籍或在宿迁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历史人物、知名人士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信札、回忆录、照片、录音(像)、手稿、证书证件、著作、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实物。
三、征集方法
1.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确定是否征集进馆,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永久保存。档案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单位和个人不愿捐赠原件,档案馆免费提供复制服务,复印或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或复制件在档案馆保存。
3.代存。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代存服务合同,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4.口述历史采集。对国家、民族、集体或个人的历史、现实、未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亲历(见闻)者进行口述历史采集。
四、征集要求
1.保证提供的档案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可考,可以是档案原件,也可以是档案复制件或高清图片。
2.照片请附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电子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及压缩的原始记录。
3.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4.实物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5.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所捐赠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五、联系方式
捐赠人可直接到宿迁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与市档案馆联系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地址:宿迁市太湖路69号档案综合楼
联系人:丁颖
联系电话:0527-******
邮箱:******
宿迁市档案馆
2024年9月10日
一、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征集范围
******人民政府、革命群众团体形成的文件、名册、电报、报纸、刊物、手稿、图章、传单、布告、通行证、照片等资料。
2.革命先辈和烈士在革命斗争和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回忆录、传记、照片、音像等资料。
3.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反映宿迁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要成就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4.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宿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步、改革开放成果、人民群众生活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5.宿迁籍或在宿迁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历史人物、知名人士的讲话稿、题词、自传、日记、信札、回忆录、照片、录音(像)、手稿、证书证件、著作、个人收藏及使用过的实物等。
6.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实物。
三、征集方法
1.捐赠。存有上述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赠原件或复制件。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鉴定后确定是否征集进馆,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均归国家所有,永久保存。档案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2.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单位和个人不愿捐赠原件,档案馆免费提供复制服务,复印或复制后原件归还本人,复印或复制件在档案馆保存。
3.代存。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差,档案所有者与档案馆双方协商,签订代存服务合同,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4.口述历史采集。对国家、民族、集体或个人的历史、现实、未来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的重大历史事件、重要活动的亲历(见闻)者进行口述历史采集。
四、征集要求
1.保证提供的档案资料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可考,可以是档案原件,也可以是档案复制件或高清图片。
2.照片请附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等。电子照片应为未经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及压缩的原始记录。
3.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4.实物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
5.捐赠者对所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所捐赠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五、联系方式
捐赠人可直接到宿迁市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与市档案馆联系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地址:宿迁市太湖路69号档案综合楼
联系人:丁颖
联系电话:0527-******
邮箱:******
宿迁市档案馆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