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光伏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做出批复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20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高新区行政审批局经济社会事务审批窗口)
通信地址:开发大道1号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中心裙楼
邮 箱: sqgxhp @163.com
项目名称 |
光伏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项目 |
建设地点 |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大道16号(聚萃研究院)南侧3号厂房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项目拟购置1条高度自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涂覆生产线、3条光伏用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拉挤生产线、1台切割设备以及配套的环保等设备,生产光伏边框,建成后形成200MW光伏边框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拉挤成型废气、枪头及浸胶盒清洗废气由工段上方集气罩收集,涂装废气由工段上方集气罩+软帘收集,烘干废气由密闭设备管道收集,合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1#排气筒排放。 切割、打磨废气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上述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MDI、PAPI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中表5,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及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表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宿豫区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马河。 3、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源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等,通过隔声、减震、合理布局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废一般包装材料、切割废料及不合格品、废布袋、收集尘、废模具、废砂纸,收集后外售。生活垃圾环卫清运。 危险废物:废包装材料(清洗剂、涂料等)厂家回收,废活性炭、沾染清洗剂废抹布、废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危废暂存间、原料仓库、生产车间等进行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采用基础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7cm/s,其余重点防渗区采用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一般固废仓库等一般防渗,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
相关承诺 |
信用承诺 |
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5年1月14日